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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yy易游: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美处罚〔2025〕142号

来源:手机yy易游    发布时间:2026-07-27 10: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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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7日,我局接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海美检行公建〔2025〕13号)反映发现海口市美兰区部分酒店、宾馆存在将洗发水和沐浴露自行进行配制分装、提供过期产品、更改生产日期等情形。遂及时部署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大道92号的海口美兰灵泉酒家检查,该酒家正在提供住宿服务,在酒家的5A07号和5A02号客房卫生间架子上发现放置提供给客人的洗发水和沐浴露,分装器上标有洗发露、沐浴露但无限用日期和化妆品备案等信息。经请示领导,执法人员当场对无限用日期和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分装器予以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美强制〔2025〕107号)、《财物清单》20250710-1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一步调查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6日分别购进5桶“罗佳捷柔润洗发水”和“罗佳捷净爽美肌沐浴露”,为了方便客人使用,当事人擅自将上述洗浴用品分装于该酒店的洗浴用品器具中并放置于酒店沐浴间免费提供给住客使用,分装后的洗浴用品外包装没有张贴标签说明限用日期和产品备案信息。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购买凭证和检测报告,经查验,上述洗浴用品由海南佳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和供货,经广东省检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验受理编号GF143、GF150),检测结果:合格,有效使用日期均为2028年3月11日,规格:净含量 25kg,价格:120元/件,当事人提供的分装洗发水和沐浴露未收取费用,无法计算违法来得到的,货值1200元。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罗佳捷柔润洗发水》和《罗佳捷净爽美肌沐浴露》送货单1份,证明规格都是净含量 25KG,产品截止日期是2028年3月11日,广东省检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的检测报告2份(检验受理编号GF143、GF150)证明产品为合格产品。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相片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美强制〔2025〕107号)1份、《财物清单》(20250710-1号)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证据1、2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的事实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分装化妆品为最小销售单元且没标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的名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有效期、使用方法和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查办本案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首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依据《药监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药监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及《琼药监规〔2024〕2号》《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2,“事项名称”:对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的处罚;“适用条件”: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经营者属于首次违法,积极努力配合药监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减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减轻处罚幅度”: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限度的10%。本着罚教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5〕1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及综合裁量理由,决定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无标签洗发露分装器2个、沐浴露分装器2个。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我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8号5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0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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